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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岸利潤的稅務安排

香港特區政府是以利潤來源地為徵稅的原則。就在香港進行貿易、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,只有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潤才是應課稅的。任何從其他地方獲得利潤的香港註冊公司(我們稱之為「離岸利潤」)並不需要在香港繳稅。

交易利潤

如從事商品交易,就有關交易簽定正式買賣合同的地方是決定利潤來源的要點。根據上訴法院對 「Magna Industrial Co. Ltd. v CIR案件」的判決,稅務局在審查交易利潤來源時會查看所有相關操作,包括洽談、落實和執行交易,以確定交易利潤的來源。

服務費收入

關於離岸利潤的稅務安排,「明譽專業會計税務有限公司」可以代表客戶與稅務局交涉。稅務局會仔細查詢公司的運作,包括公司背景、主要客戶及供應商、參與洽談合作的人員和如何落實合作,稅務局並會要求公司提供合同、發票、採購訂單、銷售訂單、通過電子郵件、傳真或即時通訊設備傳遞的信息等資資訊。「明譽專業會計税務有限公司」會有系統地整理以上資料及文件作書面證據,向稅務局局長提交以申請離岸利潤不用徵稅。「明譽專業會計税務有限公司」亦會就營運安排提供建議,讓客戶在合理的稅務安排下減少課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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